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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现居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系受害人***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系受害人***之母。 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受害人***配偶。 申请人:**1,男,汉族,2016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受害人***之子。 申请人:**2,男,汉族,2018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受害人***之子。 上列二申请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列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28#楼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8611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门百城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港头路33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3821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州**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号水产大厦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8217214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滨路60号铭源综合楼一层南侧、阁楼四层(402室、404室、405室、406室)、五层及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905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1、**2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厦门百城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1、**2当日即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厦门百城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47046.3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告知五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及可供保全的明确的财产线索。2022年2月15日,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五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2月18日,本院向五申请人书面告知,要求其在三日内对诉讼保全中每个被申请人的具体保全金额和被保全财产信息予以明确。时至今日,五申请人未予书面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1、**2请求查封、冻结五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虽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但对各被申请人诉讼保全数额、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未予明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保全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2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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