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开化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下街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化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开化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赔偿款。执行标的***为49759元、***为21880元、***为2008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275.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无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本院已对银行卡号发起冻结。截至202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为其支付的赔偿款21880元,未缴纳诉讼费250元。本案其余诉讼费、执行费已执行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开化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