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腾,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汤从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100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曼莉
审判员  庄云扉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