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6999号
原告沭阳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春生村。
法定代表人叶圣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波、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门科技城**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
被告**。
被告李谡。
第三人宿迁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88401496,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侧侧。
法定代表人韩飞龙。
原告沭阳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臧 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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