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2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0930元,经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2181.1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58748.88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伏特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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