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54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