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5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鲁0705民初5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