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德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云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财保354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3600号世博国际商务大厦1号楼20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云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8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云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云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