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9871号
原告:郑州**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六盛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零壹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零壹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州**零壹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