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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579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生,住郑州,住郑州市金水区iv> 被执行人河南省城品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路、民生东街(**国贸大厦)1幢南1**807-8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37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城品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21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3800元,本院已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恒大金碧天下隽峰苑389幢903号的房产,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河南省城品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牌(车牌号:豫A×××**)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因该车年限已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处置。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