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5200号
原告:新泰市金盛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村中心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WMBU5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东汇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871号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73212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原告新泰市金盛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汇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泰市金盛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金盛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金盛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新泰市金盛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