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汇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二环南路6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7321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正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CJ5U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二○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21)鲁1681民特1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正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