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1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5日,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9日,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3日,住禹州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4日,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驺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龙岗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3742993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驺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