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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 负责人:**,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振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