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驺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振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禹州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禹州宏达公司上诉称,请求:1、撤销(2021)豫1526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本案***起诉的依据是他与***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曾挂靠禹州宏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禹州市盛煌.***桥项目,后在施工过程中,***在禹州宏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挂靠了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期施工以及竣工备案均是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诉状中的陈述,他追要的劳务费是他承包禹州蓝河枫桥项目劳务工程时的劳务费,本案的法律关系应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类型,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劳务合同纠纷”仅指雇佣合同,因此本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兰河枫桥项目工程所在地在禹州市,本案应由案涉建设工程所涉不动产所在地禹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至于原告提供的***在2018年7月给***出具的欠条,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是在该工程结束6年以后出具的,欠条内容显示的是***欠***人民币45.5万。同时在2014年***又挂靠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鄢陵县金源小区3号、4号楼项目时。***也是该项目的劳务承包人,该项目于2014年3月开始施工。***很清楚,这个时候***已经与禹州宏达公司无关了。因此在2018年出具的欠条更不可能与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因此不能据此欠条认定本案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改变法定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依照该条司法解释确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双方因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本案系因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即盛煌·***桥住宅小区所在地在河南省禹州市,本案应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