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2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振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涵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1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玥,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上诉人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涵宇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诉争焦点为欠付货款是否支付完毕问题。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和禹州市涵宇贸易有限公司指示向禹州市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58965元关系到涉案欠付货款是否支付完毕,禹州市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应追加禹州市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一审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