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1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枣庄市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凤凰台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3330437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2314564C。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第三人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人民币。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