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584号
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程体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5元,由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