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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584号 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程体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5元,由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