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79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