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79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