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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76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西北阎权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南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鲁0114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