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5106号 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济南高新万达广场Y1-1-2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4280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231456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齐公司)与被告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益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智成公司支付益齐公司钢材款本金1131308.1元;2.金智成公司支付益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402107.15元(以本金113130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25日为402107.15元;并以1131308.1元为基数,按前述利率标准,自2023年4月26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用等全部由金智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金智成公司因承建山东龙山雨润农贸市场项目一期4、6、8号楼及中间平台项目,向益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益齐公司依约供应钢材,后经双方对账确认,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益齐公司共计向金智成公司供应钢材1671.287吨,货款7347262.18元。根据合同约定,金智成公司应在到货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全部货款。但金智成公司屡次拖延推诿,截止起诉之日,金智成公司仍欠付益齐公司货款本金1131308.1元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益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金智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作为买方的我司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故高新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益齐公司与金智成公司分别提交了《钢材购销合同》,益齐公司提交的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合同编号:2019-0711-00004,第五条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由卖方(益齐公司)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金智成公司提交的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第五条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由买方(金智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两份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管辖权争议焦点为不同合同约定管辖冲突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益齐公司认可金智成公司提交的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后,应认定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达成新的合意,因此,应依据金智成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权。双方该合同中约定的买方(金智成公司)所在地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属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益齐公司诉讼中同意以金智成公司提交的合同管辖条款为准。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金智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