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49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金港美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92096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山东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西首南侧日照华益综合楼用代码91371102MA3BYCH8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用代码12371100495176568R。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