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49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金港美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92096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山东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西首南侧日照华益综合楼用代码91371102MA3BYCH8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用代码12371100495176568R。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