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金港美丽园001幢0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9209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4820199。 法定代表人:高月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仲裁委员会(2019)***第215号裁决书,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鲁11执54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枣庄路支行存款6万元;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日照仲裁委员会(2019)***第215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2019年12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1执542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枣庄路支行存款 50024元。 201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请求对本案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剩余存款的冻结。 2019年12月1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1执542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枣庄路支行存款9976元的冻结。 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47000元、仲裁受理费1890元、执行申请费8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9元,共计 50024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