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2357号
原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金港美丽园001幢02**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合同约定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时,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一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创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