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雄新华府**裙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九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div>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华(系该公司会计),男,1976年8月4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8)湘310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多份新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8)湘310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09元,上诉人***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20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光福
审判员  杨安寿
审判员  曾浩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继武
书记员张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