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310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花垣县汇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花垣县商业中心二楼。
被执行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团结东路14号(商贸大世界B4栋3楼)。
花垣县汇银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民终4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花垣县汇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16684.4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