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湘3101执保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花垣县汇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滕树理、罗齐亮、林承勇、王文歆、**、罗检仔、向玉生、黄君、刘朝阳、黄社教、胡林吾、肖宪勋、张仁河、张明粮、邓跃华、李勇、张世勇、彭雪岗、李远志、李清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花垣县汇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滕树理、罗齐亮、林承勇、王文歆、**、罗检仔、向玉生、黄君、刘朝阳、黄社教、胡林吾、肖宪勋、张仁河、张明粮、邓跃华、李勇、张世勇、彭雪岗、李远志、李清德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立保全执行案。
经查询,本案已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62号裁定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