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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民初3977号 原告:**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来效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div>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中心职工),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勘察设计院)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路勘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路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路勘察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建设公司与公路发展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建设公司向公路勘察设计院支付拖欠的租金565899.36元,逾期付款利息61105.73元,以上共计627005.09元;并以565899.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向公路勘察设计院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建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建设公司与公路发展中心(原**市公路管理局广饶公路局)签订合同,公路发展中心将**市广饶县沿路楼房二至三层30间、传达室两间、院内平房6间及院内2655.95平方米的土地及厂房租赁给**建设公司使用。公路发展中心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文件要求,将涉案土地及房屋交接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处分、使用、收益等全部权益。**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公路勘察设计院全权管理涉案房屋及场地租赁事宜。**建设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公路勘察设计院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请求依法支持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公路发展中心述称,我方认可公路勘察设计院主张的事实,同意由公路勘察设计院来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市公路管理局广饶公路局(现更名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建设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租赁合同》,公路发展中心将位于**市广饶县,沿路楼房二至三层30间、传达室两间、院内平房6间及院内2655.95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建设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该土地及房屋第一年租金为158000元,**建设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交纳,其后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租金数额的基础上递增2%,自2016年11月25日起,**建设公司于每年的11月25日前向公路发展公司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公司拖欠租金达到30日以上的,公路发展中心可通知**建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缴纳了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的租赁费158000元。 另查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广饶公路局有关资产进行划转的通知》,公路发展中心将广饶区域内的涉案土地及厂房划转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公路发展中心、**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勘察设计院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公路发展中心将上述租赁房屋及土地交接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公路发展中心与**建设公司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享有的一切合同权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公路勘察设计院全权管理移交范围内的租赁事宜,收取租金,若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违约,**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公路勘察设计院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公路勘察设计院提交的东路发[2016]116号《**市公路管理局关于组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请示》1份、东政字[2016]5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1份、东路发[2017]66号《**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广饶公路局有关资产进行划转的通知》1份、《**市公路管理局关于闲置资产清查移交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8次)1份、东路广发[2017]31号**市公路管理局广饶公路局《关于移交债权债务及闲置资产的请示》1份、**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一份、公路发展中心与**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勘察设计院签订的《三方协议》(含附件:公路发展中心与**建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公路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公路发展中心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通话录音一份、通话文字整理版一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通用收据一份以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路发展中心与**建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广饶公路局有关资产进行划转的通知》以及公路发展中心、**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勘察设计院签订的三方协议,公路勘察设计院有权依据公路发展中心与**建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建设公司拖欠租金达到30日以上的,公路发展中心可通知**建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建设公司自2016年11月25日开始未支付租金,公路勘察设计院与**建设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公路勘察设计院作为解除权人,有权要求与**建设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涉案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0日本院向**建设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时解除。公路发展中心与**建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第一年(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租金为158000元,其后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租金数额的基础上递增2%,故公路勘察设计院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的租金161160元,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租金164383.2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租金167670.8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0日解除,**建设公司应支付公路勘察设计院租金至2020年9月20日。公路勘察设计院在计算2020年租金时,考虑疫情原因,免除**建设公司2020年1-3月份的租金,2020年其他月份的租金减半,符合国家疫情期间租赁费用相关减免政策,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0日租金计算为57635.64元(14205.02元/月×1.2月+14252.02元/月÷2×5.66月),2016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0日的租金合计为550849.7元。**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公路勘察设计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20年8月2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为60614.28元。**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0日的租金55084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20年8月2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为60614.28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5084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计5035元,由原告**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