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2464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38元,减半收取计64.6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谭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