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3612号
原告:***,男,1958年9月30日,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向阳路**。
负责人:李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
法定代表人:柳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桂阳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向阳路**
负责人:何雪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桂阳供电分公司、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桂阳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桂阳安装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桂阳安装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桂阳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廖中元
人民陪审员 周玉英
人民陪审员 邓海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华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