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

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与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897号 原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能电力公司”)与被告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发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郴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郴州市××路××号××栋××**××号(不动产权证号为714001810)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22日,郴州市郴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能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金利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郴州市××路××号××栋××**××号商品房(现房),合同总面积为1257.57平方米,合同总价款660万元。2010年4月25日(签约后第三天),被告即将案涉商品房交付给了郴能房地产公司,郴能房地产公司遂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了国网郴州供电公司作为营业厅使用至今。签约后,郴能房地产公司分六次向被告累计支付房屋价款500万元,并不断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月16日,被告瞒着郴能房地产公司,将早已出售给郴能房地产公司并交付使用的案涉商品房私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714001810。此后,郴能房地产公司仍一直在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欺瞒和拖延不予办理。2019年4月,因郴能房地产公司被郴能电力公司吸收合并,税务部门要求对公司进行税务清算。被告与本案原告、郴能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保证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在收到权属证书的7天内将购房余款支付给被告。同时,由原告为被告代缴了865140.57元税金用于抵扣房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财产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开庭前,被告金利发房地产公司提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纠纷应当由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已达成了仲裁协议,由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退还原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