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

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与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3民初2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以已在郴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立案为由,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