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财保5号
申请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600000元,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2021年1月5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的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郴州市××路××号××栋××**××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郴房权证苏仙第71400181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