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0618号之二
原告:济南元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镇小微企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御园金顶******div>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总经理。
被告: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鲁商国奥城**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元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济南元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技术,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现合法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下列事项:票据号码230945300901520200727688446769;出票日期2020-07-27;出票人淄***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壹佰万元整;承兑人淄***置业有限公司。并印有: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可转让;票据状态: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该汇票由收票人背书转让给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后经临沂***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敬昨天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岳耐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元典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澄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元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富鹤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悠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载明的汇票到期日期后,该商业承兑汇票被付款方拒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本案系涉及恒大集团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涉案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是淄***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因此本案属恒大集团诉讼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中已对恒大案件作出集中管辖的规定。根据此通知,牵扯恒大集团诉讼案件应当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被申请人应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请求贵院依职权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审查,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汇票出票人为淄***置业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