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沂水县盛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长安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娆,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坛路交汇御园金顶B楼3**2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1号楼10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娆,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周永娟,女,1976年9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水县盛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娆、***、***、***、周永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1)鲁1392执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娆、***、***、***、周永娟、***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