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基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南段通达宾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015681XX。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北苑社区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33658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9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01231.25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1年3月11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1年4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处进行现场调查,经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悬赏执行。 7、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