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3307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临册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其。
被申请人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兴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御园金顶******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
申请人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鲁131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