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4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御园金顶B楼三单元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015681XX。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7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