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基建工有限公司

唐山市国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6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国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新城农资大市场D区51号。 法定代表人:宁国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御园金顶B楼三单元2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国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唐山市国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国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国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