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基建工有限公司

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3307号之一 原告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 被告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娟。 原告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临沂坤泰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