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某某*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025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电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8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电气有限公司)名下184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