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28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市***道中段。
负责人:贺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屯里路南侧2幢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告:***,女,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丁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