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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五一路支行、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28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市***道中段。 负责人:贺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屯里路南侧2幢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告:***,女,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丁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