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许家湾49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