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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27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许家湾49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