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1楼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47634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大厦)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0944113XY。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诚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9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上诉人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1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