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鸿源天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64036.25元。因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存款,通过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武汉街乐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周 波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