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洲豪再生资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4执40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46号鸿源天城B座15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6266-8。
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洲豪再生资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南翼新城官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U
法人代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洲豪再生资源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洲豪再生资源材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4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垵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45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闽C×××××”长城”牌一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变现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依法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