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37号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续行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苏0324执保14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关于续行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