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266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5313243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41437251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冻结二被申请人对案外人华润新能源(睢宁)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冻结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华润新能源(睢宁)有限公司享有的相应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0万元。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苏0324执保号 华润新能源(睢宁)有限公司: 我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华润新能源(睢宁)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向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