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42号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5313243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41437251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