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铸纬建设有限公司

229徐州市万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财保229号 原告:徐州市万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金驹物流园钢贸交易楼B2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永泰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万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甦以其名下坐落于环城路X#-X-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内蒙古铸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将担保人**甦名下的坐落于徐州市环城路X#-X-XXX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保全费3270元,原告徐州市万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